7月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依照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的十余个省市将对陶瓷行业在内的工业炉窑加大治理力度。
方案列出主要目标: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实现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一定效果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含陕西省西咸新区、韩城市)
根据分类,陶瓷行业的炉窑为焙(煅)烧炉(窑)。方案提出具体的治理任务如下(有删减):
1、加大产业体系调整力度。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
2、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鼓励各个地区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进一步促进产业体系调整。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3、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2020年年底前,重点区域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4、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5、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见下表),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区域标准执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许可要求。
以煤(含煤气)、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窑应配备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废气颗粒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配备除尘设施。
喷雾干燥塔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NCR脱硝设施。
6、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控工业炉窑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下表),有效提升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的基本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来进行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比较有效抑尘措施。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7、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重点区域内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应逐步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
8、加大煤气发生炉VOCs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
9、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标先进企业,从生产的基本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升产业高质量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的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方案表示,涉工业炉窑类产业集群最重要的包含陶瓷、玻璃、砖瓦、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铸造、独立轧钢、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炭素、化工等行业。各地应结合当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征等自行确定。
1、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陶瓷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2、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不正常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处罚,追究责任。
3、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和严重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4、实施差异化管理。综合考虑公司制作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以及大宗物料运输方式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对标杆企业予以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5、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针对工业炉窑等主要排放工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重点区域内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大宗货物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6、完善经济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对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7、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地方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合乎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炉窑治理等。
8、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鼓励各个地区探索建立基于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工业炉窑清洁低碳化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