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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来源:kaiyun.com    发布时间:2025-07-25 06:30:36

产品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逐步提升我市安全生产效能和监管执法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的实施建议》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突出高危行业领域。紧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事故高发、易发、多发的环节,找准影响生产安全稳定的关键环节、明显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点面结合,精准发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消除监管盲区,依法严格查处、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及其他重点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和本领域安全生产真实的情况,参照《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附件1)制定本部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对安全风险隐患较多、风险较大、问题较突出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管和执法检查。

  2.严格规范监管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严格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编制执法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管范围,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专项检查,突出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监管检查,减少重复检查和指导性检查,增加专业性与针对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解决措施并跟踪督促整改进展。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主动公开执法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完善行政执法文字记录,扩大音像记录应用限制范围,全面客观地记录执法各环节情况,实现执法可回溯管理,减少执法争议,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质量。严格按照本部门制定公布的重大执法决定清单,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合法。要加强证据意识,规范执法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客观公正审查运用,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确凿充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3.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部门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充分运用法律规定,严格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个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同时处以不一样的种类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不得选择处以其中部分种类的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给予处罚,不得仅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给予处罚。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从严从重处罚,不得混同一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和本系统执法实际,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在日常监管中,要着重关注屡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违法发包层层转包的生产和施工项目、新成立小微企业或新建成投产的企业项目、实际负责人与名义负责人不一致的项目企业,加强检查执法,重拳“打非治违”,精准科学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风险隐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突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定从重处罚清单》(附件2)梳理确定本系统应当从重处罚的事项清单。

  4.从速有效移送涉嫌犯罪行为。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部门要建立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有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监督,严厉查处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和法规,修改完善本系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有案不移,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发现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固定相关证据,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案件移送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安机关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合理划分市、县两级监管执法职责,从执法实际和监管需求出发,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执法岗位配置,将法定监管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并明确相应的监管执法责任。开展常态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过罚不相当、执法程序不当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严格依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建立由牵头部门为主、责任部门参与的跨部门执法检查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开放共享执法信息、证据材料等,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监管效率,确保不留安全风险隐患和盲区。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部门应当协同解决监管执法职责交叉、执法事项不清、专业化执法力量缺乏等问题。在查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检验报告、认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测或者技术上的支持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不得推诿。

  6.严格源头防范。依法依规严格规范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发放,从严把关建设项目审批,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主体经营资格的审查,各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的同时把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上的要求告知企业,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

  7.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落实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情况做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江苏省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的法定义务,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确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方法和程序,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分工及其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督促企业采用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的辨识评估方法,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有关人员,对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全面、系统辨识评估。

  8.突出重点关键环节。督促企业建立完整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落实常态化、制度化隐患排查。指导督促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及时整改,不能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关闭。逐步整治淘汰技术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9.加强执法保障。各地、各部门负责要坚决扛起安全生产政治责任,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放到重要位置,不随意干预执法活动,推动安全生产敢管、严管。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部门要建立完整监管执法制度,强化专业监督管理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保障投入,确保执法效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执法实际的需求,配备执法装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推动专业监督管理和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加大培训指导力度,不断的提高一线执法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水平。

  10.实施联合信用联合奖惩。严格贯彻落实《常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建议》(常政发﹝2018﹞131号)、《常州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常信用办﹝2020﹞13号)、《常州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常信用办﹝2020﹞1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建议》(常应急﹝2020﹞3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信用主管部门联系,及时全面提供行政执法信息,完善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黑名单”,作为联合奖惩的重点对象。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对实施惩戒的企业,增加执法检查频次,提高震慑力。

  11.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加强政策宣贯,推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使用、储存、运输等高危企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高危行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培育和引导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中介服务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重点突出“211+”(二次隐患排查、一次安全培训、一次风险评估)风控理念,将风险预防和经济补偿融入到安责险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严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约评估,建立保险机构退出机制,加强监管执法,提升保险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12.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督促企业认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大力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加大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服务力度。从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大力推广和规范网络在线安全技能培训、加快培育高水平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基地等方面增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

  13.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严格落实法律和法规要求,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指导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的质效,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

  14.加大宣教力度。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教育引导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增强法治意识和忧患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定期在主流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生产法治氛围。积极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及其重要的作用,提高社会安全应急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2.水泥工厂检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情况;

  10.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流泪环境治理设施清理。

  化学原料制造业生产经营主体、有色金属冶炼工业生产经营主体、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生产经营主体、造纸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生产经营主体、医疗卫生机构等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员应符合相应资质;

  7.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9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8条第一款,《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8条、第50条、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第二款、第102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8条第二款、第三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第73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62条

  15.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第6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1条、第7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第65条

  19.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二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第二款、第46条,《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79条、第81条第一款、第三款、第82条第三款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2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31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36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82条第二款、第91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3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二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办法》第30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7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第35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9条、第84条第三款、第86条、第87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0条

  3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责令其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2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50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30条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5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第50条、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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