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吉安市紧盯重点企业、关键环节和重点设施开展精准执法,深入推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强化警示震慑效应,现将2起工贸领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2024年5月29日,新干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检查,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信息,发现该公司李某涉嫌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有关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同时,经调查,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发现李某存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已超出应急部门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干县应急管理局于6月20日将案件移送新干县公安局大洋洲镇派出所,目前,新干县公安局大洋洲镇派出所正在对李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立案侦查。
2024年6月4日,新干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铸造用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及“采用水冷冷却的铸造机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两项重大隐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上问题均属工贸类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和有关裁量基准规定,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